“三八”国际妇女节适逢两会召开,这一天,女性话题更加受到公众关注。来京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就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取得长足进步
除宪法强调对妇女权益保护之外,我国近年也相继出台多部法律法规推进妇女权益的保护工作,例如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中一些条款就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立法保护。
“可以特别自豪地说,在全世界范围内,我国妇女权益的保护工作进步飞快。”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委员表示,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此前的一份调研表明,我国人民对男女平等的理解越来越深化,社会已经逐步认识到对妇女的歧视是违法行为。甄砚认为,在我国,对于妇女权益保护,整个社会的进步能看得见、感受得到,尊重妇女也形成了新风尚,但从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仍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保护妇女权益是党和政府一贯强调的。甄砚介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其30多个成员单位共同研究、推动、落实妇女的权益和发展,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十年制定一次发展规划纲要,每一年把发展目标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妇女权益保护已经被纳入了社会治理创新的范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妇联主席吴洪芹代表介绍,福建妇联系统为帮助妇女脱贫脱困,在全省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实施“巾帼精准脱贫家政培训项目”,计划到2020年培训1.2万名妇女,助力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妇女全部脱贫。
女性“就业难”应得到更多重视
这次,来自河北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芬带来一份建议,希望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的就业选择权。张淑芬认为,随着科技进步和机械化程度提高,传统的体力工种内涵发生变化,相关法规应重新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畴”,正视现行职业禁忌制度中的歧视性后果,防止这项原本为保护女性免受重体力劳动带来身体伤害的规定,实际上却限制了妇女的就业选择权。
更值得重视的是,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女性“就业难”问题可能会突显。现实生活中,受性别歧视影响,妇女就业的平等权利有时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愿意录用女性职工。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卢庆国经调研发现,主要原因在于企业使用女性职工的人力成本太高、负担太重。
为缓解女性就业难,同时减少企业负担,卢庆国建议完善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体系,将企业女工生育期有关费用更多纳入到职工医保待遇范围,实现对女工的真正保护。“政府可针对女性就业难问题,专门制定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部分抵消企业为女工生育支付的各项费用,真正实现企业招工时能够‘男女平等’。”
“哺乳期内,女性承担着更重的家庭责任,从身体到心理都比较脆弱,更需要得到保护。”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歌唱家陈思思建议,无论家庭还是工作单位,全社会都应该更加注重保护哺乳期妇女,从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加强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让她们更加从容健康地面对新生活、哺育新生命,同时在权利遭受损害时,也能有更多的途径接受救济。
(本报记者张璁、马晨、何璐、魏哲哲、史晓韵、郑海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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