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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从法律角度推进文物保护”

来源: 中国汽车文化网  日期:2017-03-13 11:08:17  点击: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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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有媒体报道称,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的周恩来读书处旧址周边遗迹因当地政府发展特色街区需求被破坏。近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就该事件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10月28日开庭。

  为了发展特色街区

  事情源于当地发布的一则征收公告。2015年11月,淮安市清河区政府发出公告,将清河区漕运西路以北、人民路以西(不含河北西路边115号1幢楼及非住宅)划为政府征收区域。公告称此次征收是为了建设“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特色街区一期”项目,征收人是清河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并且成立了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

  义顺巷民居、泗阳公馆和西长西街清代民居也在征收范围之内。而早在2009年,上述3处建筑同周边5处建筑物(人民剧场、千霞旧书屋、三元巷古民居、程家巷民居、周氏祠堂)一起被列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单。在淮安市文物局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批城区(清河、清浦)不可移动文物名单的通知(淮文物【2009】18号)》中称,列入名单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文物所有权人、相关部门、公民依法保护。

  如今,人民剧场、千霞旧书屋、三元巷古民居、程家巷民居、周氏祠堂早已被拆除,具体拆除原因及时间无从考证。

  政府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划在征收范围内的建筑陆续被拆除。西长西街清代民居在2016年1月被拆除,义顺巷民居西厢房屋顶及围墙被施工队毁坏,泗阳公馆也部分受到损伤。据了解,义顺巷民居西厢房和泗阳公馆因有相关部门及人士介入,才得以暂时保存。

  一社会组织将多部门告上法庭

  文物被拆一事经媒体曝光后受到各界重视。2016年1月5日,淮安市文物局向“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发出告知书,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进行保护。告知书明确指出,“义顺巷民居”等是不可移动文物,希望指挥部在周边征收拆迁时,严格依据文物法相关规定,保护文物安全。

  中国绿发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截至10月26日,未发现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对2016年年初被拆除的西长西街清代民居、被破坏的义顺巷民居采取调查处理措施。

  今年5月18日,经过实地考察后,中国绿发会正式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将淮安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清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据中国绿发会律师绳欣辉介绍,5月28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本案中,中国绿发会认为淮安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是征收部门和征收人,对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并且淮安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了毁损“义顺巷民居”、拆除“西长西街清代民居”的行为。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是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地块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文物的法定职责,淮安市清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门,对淮安市清河区所辖范围内的文物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淮安市清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了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地块不可移动文物被损毁的严重后果,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绳欣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人文遗迹是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拆毁的不可移动文物是人文遗迹的一种。据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绳欣辉说,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中国绿发会依法对3个被告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对文物保护影响深远

  10月26日,本案开庭的前几日,中国绿发会组织多位专家对该案进行了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珂认为,此次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将3个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其中包括实施者和监管者。他认为,此次将主管部门告上法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提起诉讼后可以消除后果,赔偿实际损失,有具体的诉讼效果,而该案件因涉及文物保护,造成的后果是不可逆的,因此主管单位必须作为被告,这样才能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政府部门如果不下令拆除在文物遗址上的现代建筑,即使案件胜诉了,也不能对文物进行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燕认为,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存在于大气污染等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使得有些地方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很多地方的资源被破坏却没有人提起诉讼,特别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些问题,也无人提起诉讼,“如果本案能够有让人满意的结果,对公益诉讼范围也是新的突破,会推进对文物保护法的修订,有望将公益诉讼纳入文物保护的法律之中”。

  此外,马燕认为,该案件的意义之一在于引发文物保护单位的思考,“拆除文物是否违法?文物迁址重建是否违法?”

  据了解,这是中国绿发会第二次发起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9月,因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7处文物5处被拆毁,中国绿发会发起了国内首例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环境公益诉讼,将马固村村委会、上街区人民政府、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和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这是国内首起人文遗迹(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也是人文遗迹(文物)首次被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目前该案件正在受理中。

  据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介绍,河南马固文物被毁案件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在多次文件中提及该案件。他还介绍,马固破坏文物一案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城市化发展对各地文物保护形成了极大的压力,很多地方为了新建开发区不惜拆掉文物遗址,我们希望能从法律角度推进文物保护,把文物保护归为环境公益诉讼,这对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都有深远的影响。”马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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