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拟作出重大调整。10月31日上午,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31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有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给他们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线机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增加了这个条款。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草案时,草案一审稿调整了诉讼时效,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也适用于该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以18周岁作为起算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岁。如果这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解释说。
另外,草案二审稿调整了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将“其他近亲属”纳入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草案一审稿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只有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一些人或组织,没有明确提及兄弟妹。
现实生活当中,特别是一些精神障碍患者,可能一生当中既没有结婚也没有生子,很多都是由兄弟妹行使监护职责。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此次草案二审稿明确将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也纳入了监护人范围。草案二审稿还特别增加了“临时监护措施”。
草案一审时,对于恢复监护人的规定争议很多。此次草案二审稿对此也进行了修改,进一步限定了可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增加了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制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除此之外,草案二审稿对监护制度还作出了一些修改。将“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这一条中,对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删除,即无论父母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子女都要尽到赡养的义务。
在遗嘱监护方面,在父、母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时,由“以后死亡一方指定的为准”改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
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残疾人入学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有哪些规定?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的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并作出解读。 使残疾学生接受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教育 1994年颁布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理念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资源不足、分布不均,残疾人入学还... [阅读]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颁布施行的《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修订后的《条例》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调... [阅读]
本报郑州2月22日电 (记者任胜利)记者20日从河南省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2016年以来,河南省民政厅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全程网上公示,实现了社会组织网上年检。 据了解,河南省取消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消防前置许可条件和社会团体登记申请筹备环节。截至目前,全省已登记的社会组织达28026个,省本级年检率达到80%。与此同时,河南省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成立河南省民政系统社会组织党工委,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登记管理监督全过程;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阅读]
本报贵阳2月22日电 (记者郝迎灿)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特困供养内容、形式、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根据规定,贵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 [阅读]
文化网公众号
文化网手机版
典藏老车
文化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