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有“中国版好人法”之称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有关鼓励见义勇为的条款被再次修改。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是否要担责?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作出了更有利于施助者的规定。
3月8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月10日,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时,部分代表提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实施救助时,被救助人没有时间考虑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更难考虑自己会不会造成所谓的重大过失。
全国人大代表范海涛提出,“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老人倒了敢不敢扶,扶了的话,出现了伤害就要承担责任,不是每个人都能界定清楚什么是‘重大过失’。”
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这条规定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并作出相应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这一条款几次修改,“目前的修改稿中采用了更严谨的表述,能为保护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支撑,把因见义勇为造成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救助方,符合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宗旨,同时也督促见义勇为者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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